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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怎么实现,专利质押实现要注意

作者:admin 发表于:2014-01-22 点击:996  保护视力色:

一、专利权质押的实现

1.专利权的折价 质押专利权的折价,指质权人经与出质人协议,依专利权的价格取得专利权的财产权,并从所折价金中优先抵偿其债权,折价高于债权额,质权人须将差额返还出质人;折价低于债权额,质权人仍可就差额部分主张一般债权。 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其价值难以双方认同,协议折价时可以由有关评估机构进行估价;协商不成,则只能以拍卖或变卖方式实现质权。但是,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协议折价方式简便、费用较低,相对于拍卖、变卖而言,更适于知识产权质押,对债权人和债务人更有利。

但是,质权人与出质人进行折价协议,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特别是在质押前专利权已经许可他人使用的,因为专利权经济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关联性,使得其价格协议又影响其使用价值,从而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恶意串通。得适用担保法之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救济第三人,另外,在同一专利权设有数个质权的。也容易出现对其他质权人损害情况。第三人可以请求撤销其行为。

2.拍卖 拍卖是一种公开出卖制度,对质押专利权的拍卖一般由质权人提出,经专业机构评估后,由拍卖机构主持拍卖。也可以以质权为基础,由质权人向法院主张,判决为一定债权而出卖专利权,此又称强制执行的出卖。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鉴定、评估机构和拍卖组织及其行为没有完善的规范,使此种方式的适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对于出质人与质权人来说,这是一种较公平,又易为双方接受的方式。

3.变卖 广义的变卖包括折价与拍卖。这里的变卖是指向第三人无公开或强制执行名义的出卖。对质押专利权的变卖也由质权人提出,并以质权为基础行使。但质权人也应通知出质人,便于出质人进行监暂或参加应买。当然,质权人也可以请求法院出卖质押专利权。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变卖行为是质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出卖和交付质押专利权的,第三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专利权的转让或实施许可,我国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以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出发,我们认为,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当然,第三人必须支付相当的对价。

二、专利质押实现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同一专利权设有多个质权,应依先后顺序受偿。一般质物在先顺序质权人实现质权以后,后顺序质权人仅就出卖质物后的价金之余额取得物上代位权,从而优先受偿,依此类推下去。但是,如果是实现专利权质权,专利权为实施许可权,则可就专利权之实施许可继续担保后顺序质权人。这也是专利权可重复利用之特征的体现。

 第二,流质契约的禁止。我国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这是对债务人或出质人的保护,《暂行办法》第8条第8款也明令禁止,这实际上是对在担保物权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出质人的一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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