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的争议处理中,对于外观设计的相同相近似性判断中在考虑产品种类时,主要是以产品名称所指定产品的用途为判断标准的,产品名称对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主题起到了重要作用。
产品名称的字数要求为:产品名称以1~10个字为宜,包括括号内的内容一般不得超过20个字;明确应当避免使用国名作为产品名称;允许产品名称中含有功能性的词语;描述内部构造的产品名称不能使用;附有产品大小和规模的名称不能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