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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

作者:wangyong 发表于:2014-02-25 点击:1124  保护视力色: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4.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
(1) 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或者提交的证据不清楚或者有疑问的。
(2) 专利权人对其权利要求书主动提出修改,但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有关规定的。
(3) 需要依职权引入当事人未提及的理由或者证据的。
(4) 需要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的其他情形。
审查通知书的内容所针对的有关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通知书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4.1文件的传送:“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将有关文件转送有关当事人。需要指定答复期限的,指定答复期限为一个月。当事人期满未答复的,视为当事人已得知转送文件中所涉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且未提出反对意见。
当事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应当一式两份。”
《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7.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撤回其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请求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但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已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审查决定之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后,当事人未在收到该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维持该审查决定的,针对该专利权的所有其他无效宣告程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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