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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发表于:2014-09-09 点击:1164  保护视力色:

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推进国家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是国家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 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际标准、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 术进步。

第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国家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委托有条件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2.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4.批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5.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支持政策与措施。

第七条 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有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指导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

3.配套落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

4.协调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组织招聘和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3.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部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4.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建设

第九条 根据国家需求和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科技部从部门和地方重点实验室中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并优先支持创新型企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请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趋势,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技术研究。

2.研究实力强,在本行业有代表性,具备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

3.具有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和集中的科研用房。

5.依托单位须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6.作为部门或地方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

7.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一条 新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科技部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后,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建设计划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建设。

第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科技部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应在规定建设期限结束后3 个月内提交延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科技部批复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期,但最长不超过1 年。建设期超过3 年或未能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将予以撤销。

第四章运行

第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 周岁。

第十八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每届任期5年,每年在岗工作时间不少于8 个月,连任不超过2 届,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批准。实验室主任如发生变更,仍需执行公开招聘及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组织,职责是审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 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由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5 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三个以上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委员每届任期5 年,每次换届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2 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为签有劳动合同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固定人员数量应在50—150 人之间;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加强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国家关于激励创新的人才措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和分配制度,加大国内外优秀科研人才的引进力度,注重中青年科研骨干和研究生的培养,构建创新能力强、结构合理的研究团队。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实验室专职管理岗位,协助实验室主任处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结构和规模合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自主研制。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开放机制,设置开放课题,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九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人员积极服务行业,推动先进和适用技术的转化,在行业技术进步中发挥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三十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普及,向社会公众特别是科研、教学单位开放。

第三十一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实验室人员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名称,软 件、数据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其它单位或个人利用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平台取得的成果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双方约定办 理。

第三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存档工作。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当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鼓励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进行交流。

第三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应在规定时间将当年工作计划和上一年度工作年报,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

第三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年度考核的主要目的是了解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发展状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科技部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定期对部分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 科技部组织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5年为1 个评估周期,每年评估若干领域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九条 评估主要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自主创新能力和5 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具体包括:研究水平、对行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人才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规则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科技部根据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定期评估成绩,结合年度考核情况,确定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予以警告或不再列入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变更与调整

第四十一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行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部可调整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如出现股份制改革、企业兼并等法人主体或所有制结构等重大情况变更,需重新认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同意,由依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部审批。

第四十四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学术委员会主任如不宜再担任相应职务的,应由依托单位按程序重新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应在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建设与运行,如有变更,依托单位应经主管部门报科技部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或地方相应的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

第四十七条 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或用于非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中认定的场所,违反者将予以警告,严重者取消国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关于依托转制院所和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基字[2006]559 号)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